农村公路建设治理步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6 年第 3 号
《农村公路建设治理步伐》已于2006年1月26日经第2次部务聚会通过,现予宣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盛霖
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农村公路建设治理步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农村公路建设治理,增进农村公路康健、一连生长,顺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订本步伐。
第二条本步伐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分投资的农村公路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治理。
本步伐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照统筹妄想、分级认真、因地制宜、经济适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认真。其中,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认真建设;在外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村民委员会凭证村民自愿、民主决议、一事一议的方法组织建设。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农村公路建设妄想和分阶段建设重点,凭证轻盈适用、切合现实的原则和国家划定的程序组织建设。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包管质量,降低建设本钱,节能降耗,节约用地,;ど樾。
国家勉励农村公路建设应用新手艺、新质料、新工艺。
第七条交通部认真天下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治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分依据职责认真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治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分依据职责认真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和治理。
第二章标准与设计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分应当凭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的建设标准。
县道和乡道一样平常应当凭证品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村道的建设标准,特殊是路基、路面宽度,应当凭证外地现实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
第九条农村公路建设的手艺指标应当凭证现真相形合理确定。关于工程难题、地质重亨衢段,在确保清静的条件下,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路基宽度可适当减窄。
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充分使用现有蹊径举行改建或扩建。桥涵工程应当接纳经济适用、施工利便的结构型式。路面应中选择能够就地取材、易于施工、有利于后期养护的结构。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在陡岩、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置须要的清静、防护设施和警示标记,提高行车清静性。
第十二条二级以上的公路或中型以上的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凭证国家有关划定,脱离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举行;其他工程项目可以直接接纳施工图一阶段设计。
第十三条四级以上农村公路工程和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响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肩负;其他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分组织有履历的手艺职员肩负。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的工程设计,应当凭证有关划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分审批。
第三章建设资金与治理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当凭证国家有关划定,列入地方人民政府的财务预算。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逐步实验政府投资为主、农村社区为辅、社会各界配合加入的多渠道筹资机制。
勉励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捐助农村公路建设;勉励使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法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勉励企业和小我私家捐钱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添农民肩负,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接纳强制手段向单位和小我私家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确需农民出资、投入劳动力的,应当由村民委员会征得农民赞成。
第十八条中央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的津贴资金应当所有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并严酷执行国家对农村公路津贴资金使用的有关划定,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治理、监视等用度。津贴资金可以接纳以奖代补的步伐支付或者先预拨一部分,待工程验收及格后再所有支付。
地方政府安排的建设资金应当准时到位,并凭证工程进度分期支付。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人为,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
第二十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分应当依据职责,建设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治理制度,增强对资金使用情形的羁系。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应当接受审计、财务和上级财务部分审计检查。
任何单位、组织和小我私家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形,向公路沿线乡(镇)、村按期举行公示,增强资金使用的社会监视。
第四章建设组织与治理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用地依法应当列入农用地规模的,凭证国家有关划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需要拆迁的,应当凭证外地政府确定的赔偿标准给予赔偿,赔偿标准应当果真。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切正当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举行招标。
含群众集资、农民投劳或使用扶贫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未抵达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可以不举行招标。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分应当增强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事情的指导和监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分可以体例切合农村公路建设现实的招标文件范本。
第二十六条关于规模较大、手艺重大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大桥、特大桥和隧道工程应当单独招标,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在统一乡(镇)规模内多项目一并招标。
第二十七条县道建设项目的招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分认真组织。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招标,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分统一组织,也可以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分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
招标效果应当在外地举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桥梁、隧道等工程,应中选择持有国家划定的资质证书的专业步队施工。路基改建和公路隶属工程在包管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以在专业手艺职员的指导下组织外地农民加入施工。
第二十九条二级以上公路或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依法治理施工允许;其他列入年度建设妄想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成响应准备事情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分认可的,即视同批准开工建设。
第三十条农村公路路面和桥梁、隧道工程应当主要接纳机械化施工。
第三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治理责任。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认真。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依据职责,明确质量责任,落实质量包管步伐,增强质量与手艺治理。
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建设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和清静生产责任制。
第三十三条铺筑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公路、大桥、特大桥及隧道工程应当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包管金。质量缺陷责任期一样平常为1年,质量包管金一样平常为施工条约额的5%。
质量包管金由施工单位交付,由建设单位设立专户保管。质量缺陷责任期满、质量缺陷获得有用处置惩罚后,质量包管金应当返还施工单位。
第三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历程中,爆发工程质量或者清静事故,应当凭证有关划定实时上报,不得遮掩。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分要增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清静生产的监视治理。
第三十六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分所属的质量监视机构应当增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羁系事情的指导。
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分可以委托所属的质量监视机构认真组织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羁系事情。未设置质量监视机构的,可以建设专门小组认真组织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羁系事情。
第三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分可以约请手艺专家或群众代表加入羁系事情。
农村公路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工程质量主要控制步伐的通告牌,以便社会监视和质量问题举报。
第三十八条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分以县为单位组建一个或几个监理组举行监理。有条件的,可通过招标方法,委托社会监理机构监理。
农村公路工程监理事情应当注重手艺效劳和指导,配备须要的检测装备和检测职员,增强现场质量抽检,确保质量,阻止返工。
第五章工程验收
第三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的县道、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完工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分组织验收;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分组织验收。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分应当对农村公路工程验收事情举行抽查。
第四十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完工验收可以合并举行。
县道一样平常按项目验收;乡道和村道可以乡(镇)为单位,分批组织验收。
第四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及格后,方可正式开放交通,并按划定要求开通客运班车。
第四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及格后,应当落实养护责任和养护资金,增强养护治理,确保清静流通。
第四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分可以凭证交通部公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步伐》和《公路工程质量磨练评定标准》,划定详细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步伐与程序。
第六章执法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步伐划定,在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历程中,强制向单位和小我私家集资,强迫农民出工、备料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分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举行转达品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步伐划定,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不准时到位或者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分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举行转达品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阻止资金拨付,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步伐划定,私自降低征地赔偿标准,拖欠工程款、征地拆迁款和农民工人为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分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举行转达品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步伐划定,未履历收或者质量判断缺乏格
即开放交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分责令阻止使用,限期纠正。
第四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爆发质量和清静事故遮掩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限期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分对责任单位给予忠言,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未依法招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治理步伐》等有关划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农村公路建设爆发质量违法行为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治理步伐》、《公路工程质量监视划定》等有关划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步伐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